摘要: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正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7月4日,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数据要素高层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据悉,国家数据局正推进公共数据、...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正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7月4日,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数据要素高层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据悉,国家数据局正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和确权授权使用,推动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开发利用相关政策即将出台。
与会代表表示,应加强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资源报表体系;开展数据登记,规范权属认定标准和流程;探索数据入表,审慎挖掘数据资产价值;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进一步挖掘和释放数据价值。
公共数据价值开发相关政策即将出台
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副司长张彗星表示,国家数据局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不同属性分类施策,加快研究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文件,打破数据资源供给的制度性障碍。
近年来,数据基础制度加快构建。2022年12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20条政策举措。
为落实“数据二十条”,国家数据局等部门陆续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10余项政策文件。今年4月,国家数据局发布《数字经济2024年工作要求》明确提出,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作为九大重点工作之一。
近日,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烈宏表示,将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今年陆续推出数据产权、数据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企业数据开发利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等8项制度文件。
张彗星透露,国家数据局正在加快研究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文件,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不同属性特点分类施策。公共数据方面,按照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以及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等不同用途,对政务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分别作出制度安排,重点鼓励和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范数据运营活动的开展。“相关的政策文件已经在路上了,很快就会出台。”
对于企业数据,张彗星表示,相关部门正针对企业数据开发利用的权益保障以及合规成本等重点问题研讨政策举措,相关文件将力争年内出台。而在个人数据方面,有关部门正在调研个人数据价值实现的可行路径,目前难点主要是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数据的规模化利用。
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只有在流通利用中才能实现要素价值”,张彗星指出,当前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中心、行业数据流通平台等各类流通交易机构不断涌现,合规认证、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各类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从无到有或逐步向专业化特色化转型。一大批以数据加工处理开发利用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数据商,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生力军。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简称“北数所”)、上海数据交易所、广州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和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作为行业龙头,已集聚大量数据产品,并探索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北数所已引进数据产品 2000 多款,数据交易规模累计达到 45 亿元人民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潘锋表示。
相关机构和经营主体普遍规模较小,业务模式仍在探索,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参差不齐,产业渗透深度和广度不足。
针对此问题,国家数据局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文件,开展数据技术研发攻关,培育数据要素产业,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
国家数据局将聚焦场景应用,组织重点行业和领域数据资源的供需对接,打造典型应用案例。在交通、物流、金融、支付、卫星数据、低空经济等行业领域,支持先行先试,扩大数据资源有效供给,构建多层次流通利用体系,形成示范效应。
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
2024 年是数据资源估值和入表的“起步年”,以央企国企为代表的机构正在探索构建数据资源估值体系,并开展数据资源入表试点工作。据统计,一季报中,18 家 A 股上市公司披露了数据资源入表结果,金额总计 1.03 亿元。
北数所董事长范文仲认为,数据资产入表有助于企业做大资产规模,降低杠杆率,便捷融资。但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仍面临挑战,如哪些数据可确认界定为资产,如何准确评估其价值。
范文仲指出,并非所有数据都可入表,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且可通过商业场景带来经济效益的数据资源才可考虑入表,以无形资产或存货的形式计入资产负债表。他建议审慎评估数据资产价值,统筹考虑数据资产入表和数据产品交易,只有真正发生交易、产生经济效益的数据资产入表才有实际意义。
事实上,实现数据资产化的闭环逻辑,除了数据资产入表,还需要治理、登记等环节,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最终实现数据资产价值。
加强数据治理,需明确数据资源底数,建立报表体系。企业可按不同维度梳理分类数据资源,如管理数据、生产数据、应用数据,原始数据、统计数据、数据产品。范文仲指出,企业可按行管分类标准建立数据资源管理报表体系,明确主责部门和岗位,设立首席数据官统一管理数据资源。
《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
在数据登记环节,需要规范权属认定标准和流程。专家建议,现行法律政策和规则不仅应保护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也应保障数据经营行为的收益权。
对于数据产权界定的模糊地带,市场参与各方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协商权益配置,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挖掘和共享。
已发生实际交易的数据资产,其市场价值逐步趋于稳定,适宜作为金融创新的载体。
专家表示,应积极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进一步挖掘和释放数据价值。例如,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持有的登记数据作为质押物获取授信;数据资产转让或置换,是指数据资产持有方将数据资产置换为非货币性资产。
这些金融创新有助于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活力和潜在价值。但专家也强调,必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金融创新的潜在风险,审慎开展金融创新试点。
校对:廖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