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目录一览 1.何时更换壁挂炉几点建议供参考#壁挂炉更换#采暖小常识#... 2.邢台市民购买壁挂炉两年修三回 欲退换遭拒绝 3.接触器VS固态继电器VS可控硅,谁...
- 1.何时更换壁挂炉几点建议供参考#壁挂炉更换#采暖小常识#...
- 2.邢台市民购买壁挂炉两年修三回 欲退换遭拒绝
- 3.接触器VS固态继电器VS可控硅,谁是模温机出力控制最佳选择?
- 4.「案例」燃气公司违法搭售被诉至法院,为何一审判其胜诉而二审又判其败诉?
1.何时更换壁挂炉几点建议供参考#壁挂炉更换#采暖小常识#...
何时需要更换壁挂炉?
壁挂炉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考虑更换?今天就来回答下这个问题,任何产品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燃气壁挂炉作为家居取暖设备陪伴我们度过了一个又一个寒冷的冬季,给我们送来了温暖和舒适。
根据国标gb二五零三四的相关规定,燃气壁挂炉的使用寿命为八年。大多数国内壁挂炉厂家是按照八到十年的设计寿命来进行研发和生产的。欧洲燃气壁挂炉厂家是按十五年的设计寿命来进行研发和生产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制造业的大力提升,燃气壁挂炉的设计和制作水平也取得了长期的发展。部分品牌壁挂炉注重配件的质量和等级。所以用户若是能正常使用,定期维护保养,理论上使用寿命可以达到十到十五年甚至更久。
但是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燃气壁挂炉的换热效率会逐渐降低,导致运行费用增高。产品使用时间越久,故障发生几率越高。壁挂炉运行若干年之后,其维修频次及维修成本逐渐增高。此时就应该认真的考虑是修还是该换了。
在此欧能壁挂炉给大家几点建议:如果你家的壁挂炉使用已经超过了八年,目前就是出现了维修情况,并且维修成本过高,建议考虑更换。如果使用超过八年,现在用气相比以往年用气变高了,考虑更换。如果内部配件使用超过八年了,内部配件频繁更换,维修频次过高,建议更换。
2.邢台市民购买壁挂炉两年修三回 欲退换遭拒绝
买了一台壁挂炉,用了两年报修3次。3月4日,邢台市民李先生决定将这台“总在关键时刻掉链子”的壁挂炉退换,但遭到了销售商和厂家的一致拒绝。
首次维修更换芯片
2013年7月,李先生从开元南路一商铺购买了一台“欧能”壁挂炉用于家中采暖。但在2014年年初使用时,壁挂炉的报警装置突然启动,随即停止工作。之后,该品牌售后人员上门对壁挂炉进行了查看,并将其中的芯片进行了更换。
今年春节后频繁“罢工”
今年春节期间,李先生家的壁挂炉再次报警、停止工作。正当他为此郁闷不已时,壁挂炉又奇迹般“复活”了。不过好景不长,壁挂炉运行了几个小时后,便在自身发出的一阵“嗡嗡”中再次“罢工”。
“我联系了售后人员,他们告诉我初七上班后才能维修。”李先生回忆说,2月28日,该品牌售后人员上门对壁挂炉的“气囊”进行了充气后,壁挂炉恢复了正常运行。
孰料,3月3日李先生家的壁挂炉又一次“掉了链子”。
保修期内退换遭拒
修了坏、坏了修,壁挂炉的这种循环让李先生恼火不已。他在此之后以“经常出现问题,且保修期未过”的理由向商家提出了退换要求,但商家告诉他,壁挂炉所出现的问题均较为常见,不属于重大质量问题,因此不能退换,需李先生本人与厂家联系。
3月4日上午,李先生通过电话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并提出了同样诉求,但对方态度与商家如出一辙,只不过许诺可延长两年质保期。对此,李先生表示,如果两年质保期过后,问题依旧层出不穷怎么办?但厂家表示“目前只能这样”。
律师提醒可走法律途径
对此,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杨胜利律师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质保期内,产品售后部门对产品维修过两次及以上,问题依旧存在,消费者可提出更换请求。如经销商和厂家予以拒绝,消费者可到当地消协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记者刘东甲)
3.接触器VS固态继电器VS可控硅,谁是模温机出力控制最佳选择?
随着自动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传统锅炉加热设备正迅速被电加热模温机设备所取代。在模温机控制系统中,出力控制元件常用的有交流接触器、固态继电器与可控硅,在确定模温机方案时,交流接触器、固态继电器、可控硅,到底“谁”才是模温机出力控制最佳选择呢?
模温机作为当下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辅助温度控制设备,其内部构造与设计都较为精密,为保障稳定的温控性能,电气元件的选择都经过筛选与确认才得以使用。目前广泛采用的交流接触器、固态继电器(SSR)、可控硅控制器(SCR),今天小编来逐一分析一下,仅代表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1、交流接触器
目前各种控制线路中应用最为广泛,控制电源采用AC 220V,实现开关量控制。模温机常用的交流接触器,其通过220V电流流过线圈产生的磁场使得触头闭合,以小电流通过控制负载。欧能一般采用西门子、ABB品牌交流接触器,接点由银钨合金制成,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和耐高温烧蚀性。。
交流接触器具有欠电压释放保护,良好的导电性和耐高温烧蚀性,工作可靠,性能稳定,操作频率高,维护方便,使用成本低,目前各种控制线路中应用极为广泛。
但是接触器使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大功率或者有扬尘的场所的模温机,不宜使用接触器。频繁吸合和分断发热比较严重,灰尘会造成接触器卡死,尤其是选择便宜、假冒的接触器,时间长容易出现故障。
2、固态继电器
固态继电器以直流24V电源控制开关量信号,实现输入端与负载端的隔离,输入端以微小的控制信号驱动大电流负载,具有接触器一样的功能。欧能机械采用的固态继电器品牌为美国CRYDOM。
3、可控硅
可控硅采用0-10V电压或4-20mA电流来模拟控制信号,通过对电压、电流和功率的准确控制,实现模温机精准控温功能。欧能机械一般采用台矽可控硅。目前高端机型均选用可控硅控制。
模温机采用可控硅进行控制,具有体积小重量轻,控制效率高、无机械噪音和磨损,响应速度快等优势。可控硅控制不会像接触器瞬间吸合,对电网产生冲击控制精度高,可实时根据温度更改输出功率,控制精准度高,减少企业运营成本。
在欧能模温机方案中,标准机型交流接触器与固态继电器使用的频率较高,在非标定制模温机方案采用可控硅的较多,三者一般会两两配合或三者配合使用,以满足控制系统的需求。
以上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模温机出力控制交流接触器、固态继电器和可控硅的全部内容,若您还有关于模温机的疑问,可以留言和我们探讨哦!
4.「案例」燃气公司违法搭售被诉至法院,为何一审判其胜诉而二审又判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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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县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
陈某于2014年6月11日经C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C县某燃气设备经营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燃气炉、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锅炉等。2014年6月18日,G电器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Auron欧能燃气壁挂炉经销商协议书。协议约定,G电器有限公司授权陈某为“欧能”牌燃气壁挂炉在大城地区的经销商,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5 年6 月18 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陈某销售给用户燃气炉价格为0元或4050元。
A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天然气供应、炉具、采暖炉及配件销售、工程安装施工。2014年12月23日,A公司与K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壁挂炉销售合同。A公司购买K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壁挂炉300 台及相关配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经勘验,A公司一楼销售大厅在合同签约窗口处张贴价格一览表。内容摘要为:采暖、做饭一体,总费用12000 元,其中采暖炉3800 元及其他相关项目价格;单一采暖炉安装收费8000元,其中采暖炉3800 元及其他相关项目价格;单一燃气灶用户安装收费0元。陈某与A公司没有天然气供气合同关系,亦没有委托销售燃气炉合同关系。
陈某认为A公司在经营燃气具销售市场上具有绝对主导地位。陈某与A公司多次协商,该公司对陈某所售燃气炉不予供气并不给接通燃气,造成陈某所经营的燃气具无法正常销售,所销售出去的燃气具因不能开通燃气而不能正常使用。该公司的强制搭售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影响了正常的燃气器具的销售市场秩序。限制和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陈某的经营和销售造成巨大损失。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因其垄断经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陈某造成的营业损失32500元;A公司立即停止对陈某所销售的燃气炉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不法行为并给予书面保证;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明确主张A公司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陈某主张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不予审查;A公司不存在搭售商品的行为。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遂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判决:原审认定部分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陈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对陈某所销售的燃气具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行为;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25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判决要点
1. 一审法院观点:A 公司不构成搭售商品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反垄断法》规定的搭售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其在特定市场的竞争优势不公平的延伸或强加于被搭售的产品的市场,从而限制甚至排除被搭售商品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与《反垄断法》规定的搭售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搭售,一是并不要求实施搭售或者附加行为的经营者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特别强调了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陈某明确主张A公司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陈某主张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审法院不予审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搭售的实质是,购买一种商品必须以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也即在销售一种商品时捆绑销售其他商品。陈某与A公司均是合法销售燃气具的经营者,双方应无异议。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陈某与A公司没有天然气供气合同关系,亦没有委托销售燃气具合同关系。陈某与A公司并不是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关系,即陈某不是购买者。退一步讲,即使陈某是购买者,从现有证据分析,A公司经营范围内有销售燃气具、工程安装的项目,且收费项目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准,因此,A公司销售燃气具是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法经营。A公司亦不存在与购买者提供燃气的同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捆绑销售燃气具的行为。综上,A 公司不存在搭售商品的行为。
2. 二审法院观点:A 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A公司认可其为当地唯一经营管道燃气供应的公司,因此,在管道燃气方面,A公司属于公用企业且在该市场具有独占地位。其在销售天然气的同时,以供气紧张时不给外购燃气具供气为限定条件,限定消费者购买A公司自己销售的燃气具,该行为违反了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对于其他销售燃气具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原审认定该行为不是搭售行为从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作为同业经营者的陈某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认定的关于A 公司销售燃气具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的事实,不能成为A 公司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竞争的理由。
A 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经营者陈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法律分析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搭售行为的认定差别。《反垄断法》规定的是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二者相比,最重要的差别是,《反垄断法》要求的经营者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本案一审中,陈某始终坚持主张“A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且指明具体是“搭售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是否存在搭售行为。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未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也未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因此没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搭售行为。
二审法院则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认定A公司存在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了“搭售”条款。立法者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一些小规模的经济活动,销售什么、怎么去销售的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如果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权利救济。如果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四、案件点评
虽然,本案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很可能被判定存在搭售行为。但是陈某坚持主张A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限定在搭售行为。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变更。
因此,法院仅对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同时,本案也充分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并存期间在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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